2006年3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六龄童命丧车祸 肇事者竟是亲爹
朱红 陈道长

  一声惨烈的巨响,3人倒在血泊之中.孩子当场死亡,孩子的父母受伤昏迷,一起普通的车祸,一桩令人不愿目睹的惨剧,车祸的肇事者竟是孩子的父亲!
    
    惨烈车祸 六龄童不幸丧生
    2005年10月30日下午2时许,风和日丽。6岁的小豪在外婆家吃完中饭,和妈妈一起坐着爸爸的二轮摩托车回家,然而谁也没有想到,外婆家的中餐竟是小豪短暂人生中的最后一餐。爸爸开车撞上了前方的货车,慌乱之中忘了刹车,没戴头盔的小豪头部撞在货车的后档板上,当场死亡,爸爸和妈妈也被撞得昏迷过去,不省人事。
    
    肇事原因 无证驾驶又违规
    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多方调查后查明,肇事者叶某系三门县人,他是死者小豪的父亲。事发当日,叶某和妻儿从岳母家吃完中饭,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回家,后座乘坐妻子,车前乘坐儿子。14时14分,车途经石岭线路段时,与前方一辆中型货车发生碰撞,导致惨祸发生。交警部门认定:叶某无证驾驶机动车,不按规定载人,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,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,货车的驾驶员驾驶机车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,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。叶某出院后,向警方投案自首。

  法院判决 父亲被判处刑罚
    三门县检察院指控叶某犯交通肇事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2006年3月7日,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。庭审中,叶某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“我错了”。然而再多的悔恨,再多的内疚,也无法挽回儿子的如花的生命;再多的泪水,再多的悲泣也无法唤醒儿子永远紧闭的双眸。
    法院认为,被告人叶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,与他人的机动车发生碰撞,致一人死亡,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案发后,被告人有自首情节,依法从轻处罚,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。
    
    交警提醒 务必遵守交通法规
    据统计,我国交通事故五大杀手为:无证驾驶、酒后驾驶、超速行驶、违法超载、疲劳驾驶。叶某的违规行为竟占了其中的两项,其后果是既要承受丧失之痛,又要承担刑事责任,此番教训可谓沉重。
    有资料表明,在全国众多的交通事故中,由二轮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60%。
    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中心主任孙贤康说:“当前,摩托车这种轻便、灵活、快捷、经济的交通工具,像生活的必需品一样进入了寻常百姓家,然而由于法律观念淡薄,交通安全意识差,由此带来的悲剧也因此不断上演。二轮摩托车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常见的有无证驾驶、酒后驾车、超速行驶、未戴安全头盔等,其中未戴安全头盔是一种普通现象。交通事故中颅底骨骨折是造成死亡的重要原因,二轮摩托车造成的事故中,此项比例最高,而安全头盔的作用正是保护头部,减少撞击力度。本案事故的6岁的亡者当时也没有戴安全头盔,且违反了不满12周岁不能乘坐二轮摩托车的规定。”